7月7日,沪深北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正式施行。新规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控,重点监控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短时间大额成交等异常交易行为。机构投资者应当对程序化交易进行全程管理,建立健全合规风控制度和交易监控系统,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交易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
投资者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受到影响
今年4月3日,深交所、上交所和北交所同步发布《程序化交易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秉承趋利避害、突出公平、从严监管、规范发展的监管思路,对程序化交易报告管理、交易行为管理、信息系统管理、高频交易管理、沪深股通管理、监督检查等作出细化规定。
《实施细则》旨在因势利导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对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作了进一步细化,明确了瞬时申报速率异常、频繁瞬时撤单、频繁拉抬打压以及短时间大额成交四类异常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据了解,触发异常指标的主要是量化私募、券商自营等机构投资者,基本未涉及中小个人投资者,投资者正常交易行为不会受到影响。
明确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细则》对证监会规定的四类程序化异常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一是瞬时申报速率异常。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高频交易往往短时间内申报量大,较其他投资者具有明显的速度优势,若发生程序错误造成大量连续错单,还可能影响交易所交易系统安全。因此,有必要从限制申报速率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高频交易降低申报速率,减少对交易系统的冲击;二是频繁瞬时撤单。程序化交易特别是高频交易能借助技术优势,在短时间内频繁申报和撤单,交易行为不完全以成交为目的,可能具有虚假申报意图,影响市场正常交易秩序。因此,有必要从限制频繁瞬时撤单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降低报撤速率,延长订单停留时间;三是频繁拉抬打压。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可能在多只股票上实施小幅拉抬打压行为,可能消耗个股短期流动性,引发股价快速波动。因此,有必要从限制频繁拉抬打压的角度设置相应指标进行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投资者适当分散交易,减少对个股的冲击;四是短时间大额成交。同一机构管理人管理的产品在市场涨跌剧烈时可能触发相同的交易信号,导致大量产品短时间内集中同向交易,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市场波动风险,不利于市场平稳运行。因此,有必要对单家机构管理的所有产品短时间内集中交易情况进行合并监管,引导程序化交易尤其是量化机构加强整体风控,避免集中交易影响市场平稳运行。
展开剩余40%高频交易认定标准明确
A股高频交易行为一直备受市场关注,《实施细则》也明确了高频交易的认定标准,即“单账户每秒申报、撤单笔数最高达到300笔以上,或者单账户全日申报、撤单笔数最高达到20000笔以上”。交易所将从督促相关投资者履行额外报告义务、针对性设置异常交易监管标准、加强交易监管、差异化收费等方面进一步加强高频交易的监管。
中证协起草《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
在此前的7月4日,为更好指导券商规范开展程序化交易,进一步明确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中证协起草了《程序化交易委托协议(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据悉,中证协根据有关规定,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并及时更新委托协议范本,主要是供券商参照使用。通过示范文本的方式引导规范合同主体的签约履约行为,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程序化交易规范发展。示范文本正文共25条,主要包括程序化交易报告、交易行为管理、高频交易管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证券公司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范围作出约定。
示范文本中明确了客户的禁止交易行为,以及证券公司按照监管规定有权对程序化交易客户的交易行为实施有效管理,对高频交易实施差异化、从严管理。
中证协表示,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券商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服务可结合具体情况,参考示范文本订立协议。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开云
编辑/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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